近几年,参与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名片”发生了明显变化,满眼尽是经营企业,而难见生产企业。
这种变化,源于生产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避险心态和市场营销策略的变化。自前几年某些国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行贿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而逐出市场后,国外企业的销售策略便开始发生改变:尽管他们在中国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还是会授权委托中国的厂家或经营公司(主要是当地的)去投标,国外企业仅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同时,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如法炮制,即使在自家门口,也会委托一些屡屡中标的当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投标。这种改变很快在各地催生了一大批新生的医疗器械经营商。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是经营商具备广泛的人脉资源,在并不规范和成熟的市场环境里往往如鱼得水。
有人说,这给本地财政增加了税收,没什么不好。但是,我们再算算另一笔账:经营商参与投标,势必要追求自身的利润,自然会考虑自身的经营成本以及可能发生的公关费用,整个投标的成本必然加大,中标价也会整体抬高。
更让人忧虑的是医疗器械经营商的资质和条件。经营商和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合作大多短暂,往往是一单一授权、一次合作的周期通常是90天左右。而多数经营商的规模很小,注册资金不实,流动资金不多,经营医疗器械的时间也很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弱。某些经营者甚至会注册好几个不同的公司,根据市场风云随时变换身份,或一起出动围标、陪标,一有风吹草动,就玩“失踪”或干脆注销公司。
试想,政府采购与这样的供应商打交道,质量会有保障吗?心里能踏实吗?
因此,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项目应该鼓励生产厂家直接投标。在资质设置上,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明确以生产厂家为投标主渠道;在评标规则和评分细则上,可向生产厂家投标者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