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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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认定

过期医疗器械:指超出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

失效医疗器械:指因储存、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性能或安全性无法保障的医疗器械。

淘汰医疗器械:指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技术落后的医疗器械。